《乘客守則及服務條款》
(下稱《本服務條款》)
1.本服務條款適用於中港通旅運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之過境巴士之服務,乘客購票付款前必須先清楚翻閱車票背頁及張貼於櫃臺的本服務條款內容。乘客購票付款後,則視作已理解及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
2.本公司擁有唯壹及絕對解釋權,及有權更改本服務條款內任何條款而無需事前通知任何乘客,壹經訂票,恕不退票。
3.所有車票預訂座位才可上車,並只限當天當班有效。乘客請保留車票以備查閱,如有遺失必須重新購票。車票壹經塗改即告無效。乘客必須依照車票上所載之班次於開車時間前15分鐘到達上車點等候,憑票上車,逾時不候。
4.每車票只限壹位乘客上車,壹票壹座。乘客總人數(包括免票及不占座位者)若超過人數上限,為顧及乘客安全及遵守交通條例,本公司司機有權拒絕最後壹批登車乘客上車,被拒上車乘客可辦理退票手續。
5.贈票不適用於香港公眾假期或中國法定節假日。
6.元旦、春節、復活節、廣州交易會、清明節、五壹、十壹黃金周及聖誕節期間須另收節日附加費。
7.為避免因通關手續而導致車程延誤,乘客必須確保自己持有有效證件方可登車。根據香港有關交通法例規定,本公司有權要求乘客出示有效證件和簽證供本公司職員查閱。若未能出示有效證件和簽證者,為免影響其他乘客,本公司有權拒載該乘客,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
8.為避免因個別乘客通關手續而導致其他乘客行程延誤,過境巴士在口岸等候乘客過關的時間以20分鐘為限。個別乘客如遇中港兩地邊檢、入境處、海關、衛生檢疫等部門檢查逾時,乘客可轉乘本公司下壹班次或自費選用其他交通工具,本公司亦無需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9.每名乘客只可攜帶壹間手提行李及壹件大型行李。大型行李體積最大規限為56厘米x36厘米x22厘米。若乘客攜帶之行李超出以上規定,本公司有權要求乘客因此而購買額外車票。本公司有權拒絕乘客攜帶任何特重、特大、特長或任何本公司認為不宜擺放上車的其他物品登車,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
10.根據中港兩地政府有關規定,乘客不準攜帶易燃、易爆、走私物品或任何兩地海關禁止出入境的違禁品乘車。本公司司機有權拒載攜帶違禁品之乘客。如乘客因攜帶任何違禁品導致發生任何事故,壹切後果概由攜帶者自行承擔,並承擔公司因此招致的壹切經濟損失。
11.乘客在每次班車停站或上、下車時,必須自行小心看管好自己的行李及隨身物品。乘客須自行承擔其攜帶之行李及隨身物品所有風險,任何遺失或損毀,本公司恕不負責。
12.為顧及全體乘客之安全及健康,任何乘客如被發現(或被本公司認為)神誌不清、患有傳染病或嚴重疾病者或即將臨盆之孕婦將不獲接載。被拒載之乘客可於當日起三個工作天內辦理退票手續。
13.乘客上車後,切勿喧嘩或騷擾他人。使用任何發聲電子產品時請使用耳機收聽。行車期間,切勿與司機談話及切勿離坐。本公司有權要求本公司認為其行為嚴重影響他人或司機之乘客下車,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
14.乘客須絕對服從本公司當值司機或職員指示,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的地點上落,不得隨意在沿途上下車。
15.本公司之跨境班車因應營運情況,未必每班車都是壹站式原車全稱直達。為提高營運效率及乘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本公司因應班次、客源、運力及調度等情況,適當安排上下站點和換車轉乘服務,縮短旅客在口岸期間的等候時間。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每次按車輛調度情況要求乘客轉乘本公司安排的其他車輛送達目的地。
16.如因出入境延誤、道路狀況、交通事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引致班車未能按原定時間出發及/或行駛及/或抵達而令乘客耽誤其原定行程,本公司無需承擔任何因此而導致的相關損失或責任。選用本公司預先辦理登記機手續之乘客應自行安全選擇適當班次,預留足夠過關及交通延誤時間,任何延誤本公司概不負責。
17.如因懸掛8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它天氣原因引致本公司認為車輛不能安全行駛,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因應各種特殊情況而停駛車輛,建議在有關情況下乘客可先致電客戶服務中心查詢班次情況,如因天氣惡劣導致不能開車,乘客可於當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票手續。因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原因給乘客帶來任何不便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責。
18.如遇車輛故障,本公司將設法安全其他車輛繼續行程。倘若本公司未能安排其他車輛,乘客可自行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可於事故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票手續。本公司保留退還車資金額之最終決定權。乘客同意本公司不許負責因班車延誤而導致之任何損失。
19.本公司的營運車輛均在香港及內地按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根據有關保險條例規定所作出之賠償外,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其他賠償責任;如車輛在內地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乘客須留在現場等待當地公安及交警在事故現場處理、登記及驗傷後,方可離開現場或離境,擅自離開現場、離境或沒有交警在事故現場登記而導致保險無據可依而拒賠者,本公司概不負責,而且乘客亦同意放棄在香港法庭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索賠內地交通意外的權利。交通事故在內地發生所導致乘客受傷或死忙,最高賠償額按內地規定為每名乘客人民幣十萬元整。
20.《本守則》有英文翻譯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版本為準。
乘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必須遵守當地法例及法規。